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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曾:张庄义学学规碑记

在这次文物普查中,我们在张庄发现了一通清代嘉庆年间的办学条规的碑记。这就是张庄至善义学学规碑。张庄在建国前地属固始,据乾隆五十一年《固始县志》记载,在清初固始有七处义学,张庄至善义学是其中之一。 

         张庄至善义学,是现在张庄小学的前身,创办之初,系官塾性质,它不同于民间私塾。也不同于旧制学堂,它的经费,是由地方官绅捐田资助而来,义学的掌教者,是由地方推荐报官批准后任用。据《固始县志》记载。这所义学在康熙年间为本地贡生吴用烈等捐田创立,至今已有三百年的历史。义学学规碑文中叙述:“乾隆壬寅岁(公元1782年)(吴姓)生族捐资重修。”嘉庆十七年(1814年)国义学“房宇倾圮,合集人等”“积租变价”进行补修。竣工之后,将义学学规刻于石上,作为义学遵守的章程。  

            这通碑记,为嘉庆十九年(1816年)立,通高187、宽63、高30厘米。除底部稍有残缺外,余均完好。碑文开首直书吴姓举贡生员人等“为妥议条规、以重乡学,以收实效事”,对旧有学规进行了认真地修订。在这个学规里面规定了掌教者的选聘办法,必须是“品学兼优,众所推服”的人,以及对掌教者在学肄业学生的要求,都在学规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从了解和研究古代的精神文明教育这一点出发,我们觉得这个办学条规,很值得一读。  

义学学规共有六条,现摘要分述如下: 

          第一条规定:掌教在张庄附近居住光(州)固(始)息(县)三学之举贡生员,由本地绅士举选官准延请。“这是说掌教者要经过选举报官批准后方可任教。对于掌教者的推选,要首先看他的品德学识如何,”“如训课不力及武断乡曲、好讼滋事者,不得循情滥举。”文中还规定,如发现有滥举之人,将“公同议罚,以惩徇情。”    

               第二条提出:“诲人不倦,自古为难。掌教慨以二年为期,如逢春上学后,并不长馆及收租苛责庄人,擅自换佃,图得佃钱者,不必二年,公议另请。”文中还说:“如果启迪有方,师资得人”,“则二年之期,无庸限定。”如果发现教师有上述不良行为者,不必二年,可以随时更换。  

         第三条内:“前有吴姓子孙不必掌教说之,原恐后人据有已有。异姓寒士不得掌教”。但在当时张庄吴姓最多。“吴姓不必掌教的规定,因恐其日久弊生,固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碑文中说:乾隆五十一年后,吴姓□□掌教、因不查问,以致倾圮滋弊塾师皆有名无实”。但“异姓寒士不得掌教”的规定,又容易把一些品学兼优之士拒之门外,对办好义学也是不利的。基于这个历史的经验教训,所以他们又公议商定“仍照建学之始,吴姓与外姓皆可轮教”的规定执行。这样就“便于籍察总择品行端正、学问优长者”聘为教师。   

         第四条:“义学系肄业之所,原为造就人才起见,如名读书、其实在外游荡、及到馆徒引诱同学少年赌博饮酒者,塾师务即逐出,游客迹不准寄寓。”这条规定了学生在学肄业期间,不准在外游荡,更不准学生沾染赌博饮酒的恶习,一旦发现,熟师有权立即逐出。这条看起来要求很严,实则出于爱护少年同学的规定,在今天的精神文明教育中,仍有其积极现实意义。  

             第五、第六两条,主要是规定掌教薪炭(即教师薪水)和捐钱存息的用途,这里就不必说它了。   

纵观上述义学第六条规定中,有三条是针对掌教者要求的,正如碑文中所说:“设学者在择师”。可见古人很懂得把选拔好教师作为办好义学的主要关键。而且还文明规定了“吴姓不必长教”,主张“无论何族,概可延举”;同时对于“训课不力、全无师范”的人,采取立即更换;对于徇情滥举的人,实行公同议罚。这种无私的办学精神,在封建社会制度下,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尽管后来的义学又日久弊生,得在当时是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  


2011年8月10日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