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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性质和公益性职责

 文章来源: 全国农技中心科技与体系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性质和公益性职责的相关规定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检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

           一、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确定为公共服务机构,解决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不明确,导致很多地方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在机构改革中随意撤销、合并农技推广机构,削减人员编制;有的地方将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甚至经营实体,导致人员待遇和机构经费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严重制约了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责的有效发挥,更无法满足农民对农业技术服务的广泛需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这不仅首次提出了“公共服务机构”的概念,给予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以明确的定性,而且提出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也都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进行了明确。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考虑是:第一,农业作为一个外部性很强的特殊产业,农业技术供给在较大程度上表现出公共物品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农业技术的供给无法靠市场调节达到供需平衡状态,必须由政府承担其主要责任。第二,农产品主要是用于食品消费,需求弹性低。采用新技术、新品种时,农产品产量可能大幅度增长,但价格反而有可能下降,农民收入可能因此降低,导致农民缺乏采用新技术、新品种的动力。农产品的这一市场属性也决定了其他市场主体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介入是有选择性的。同时,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其供给量对于市场的反应滞后,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价值补偿,其必然对农业技术推广失去积极性,也不可能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技术。需要由政府承担面向广大农民的普遍的、基础的服务。第三,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面对的是千家万户,农业技术推广的巨大社会效益与千家万户有限的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予以平衡,承担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低的服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定位是履行公益性推广职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农业服务组织渐渐发育为市场化的推广主体,从事产前、产中到产后的全过程一体化服务。这些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农技推广机构更快地从农业科技服务的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农技推广组织多元化、行为社会化、形式多样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正确处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关系,建立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重新定位。本条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的七项职责都是市场无法调节或市场主体不愿参与的,如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森林资源保护等许多工作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经营性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够不到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现阶段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不仅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又拉动了生产,对增产增收都有利,也是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渠道。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组织化程度和生产者的文化水平、专业素质越来越高,应将那些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交由与市场连接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将重点承担关键农业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农业灾害预报与处置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公共服务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在有关文件中多次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问题提出要求,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2006年国务院30号文件提出,“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职能”、“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疫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等服务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因此,本条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七项公益性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法切实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7月4日 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