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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混肥料(BB肥)国家标准要点

2008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掺混肥料(BB肥)的国家标准GB  21633-2008(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标准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部分条文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实施后,企业生产的掺混肥料(BB肥)内在质量和产品标识都要执行新标准,而不能再执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  15063-2001中掺混肥料有关条款。现将新标准几个要点介绍如下。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适用于用干混法掺入颗粒氮肥(如大颗粒尿素)、颗粒磷肥(如磷铵)和颗粒钾肥中的一种或多种颗粒的复混肥料。新标准不适用于在复混肥料中仅干混有有机颗粒、生物制剂颗粒、中微量元素颗粒中的一种或多种颗粒的产品。

二、养分指标不区分高中低浓度

与复混肥料国家标准按总养分含量分高、中、低浓度不同,新标准只有一个指标:总养分不低于3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水分含量和粒度(2.00mm~4.00mm)的指标分别为:不低于60%、不高于2.0%和不低于70%。

三、中微量元素方面有新突破

2001年在修订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时,国家同时发布了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与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为了杜绝当时部分企业将中量、微量元素计入总养分等利用标识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标准明确规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2006年,农业部发布农业行业标准NY/T  1112-2006《配方肥料》,第一次对铁、锰、铜、锌、硼和钼微量元素“开禁”。该标准规定:铁、锰、铜、锌、硼含量不低于0.2%和钼含量不低于0.01%可以在包装标识中标明,但不得计入总养分。而此次发布的新标准规定,单一中量元素不低于2.0%、单一微量元素不低于0.02%可以在包装标识中标明,但不得计入总养分。中量、微量元素的检测方法目前按GB/T  19203-2003、GB/T 14540-2003标准执行。

四、采样方案更科学合理

掺混肥料(BB肥)在储运过程中,不同密度的物料颗粒容易分层,会造成包装内养分分布不均匀。按复混肥料国家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案,容易出现养分检测结果与实际偏差较大的情况。新标准针对掺混肥料的产品特点规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采样方案:使用专用的内外双层的、可旋转关闭内槽的采样探子;依次从包装四角处采样;总样品量不少于4公斤;样品必须用格槽式缩分器缩分。

五、标识新规定

按新标准要求,产品名称只能使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肥)”。氯离子含量大于3%的必须明确标注中文“含氯”,不可以用“氯”、“含Cl”或“Cl”代替。并且标“含氯”不得同时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字样。加入硝铵原料的掺混肥料应在包装正面标注硝铵质量分数,并在标识中标注安全注意事项。

六、增加了吨袋包装规格

BB肥在国外大多是现混现用、短途散装运输,但在中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散装肥料。新标准第一次将1000公斤的吨袋包装列入净含量的规格,这主要是考虑中国种植业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集约化,对散装或吨袋装的肥料会有一定的需求。


2016年11月14日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