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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原住建局监察副大队长非法收受130余万,35次受贿细节曝光!

 来源:老家信阳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董某某起诉书,男,1986生,汉族,大学本科,2013年10月任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中队长,2015年初任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8年10月转隶到淮滨县城市管理局,任淮滨县城市管理局城建规划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19年7月任淮滨县城市管理局城建规划执法大队第七片区片区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7月30日被淮滨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淮滨县城市管理局城建规划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违法违规建房户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某、王某某、王某乙等人贿赂,共计130.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某在淮滨县滨湖街道办事处刘大梓树社区七队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淮滨花园小区附近收受刘某某通过朋友张某某转送的现金1万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某因为王某某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白露河西侧违法违规建车库提供帮助,在民政路盛世茶轩旁边路口董某某车内收受王某某现金2万元。

3.2016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王某乙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文化路以北违法违规建两套三层房屋提供帮助,在白露河路淮滨花园小区附近董某某车内收受王某乙现金2万元。

4.2017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祝某某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白露河路南段董某某车内收受祝某某现金1万元。

5.2017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郭某某在白露河路和郭营生产路交叉口西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施工现场董某某车内收受郭某某现金5000元。

6. 2017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乙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门前停车场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乙现金5000元。

7.2017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丙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秦淮国际饭店附近淮河大道路边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丙通过李某某转送的现金2万元。2017年11月,刘某丙房子建成后,想在新建的房子前面再建3间小房,向董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董某某在秦淮国际饭店附近淮河大道路边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丙通过李某某转送的现金2万元。

 

8.2016年5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郭某乙在滨湖街道梓树小学等地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郭某乙现金共计329800元。

9.2017年夏天,6、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因为毛某某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闾河路以西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白露河路花园小区附近董某某车内收受毛某某通过邻居刘士民转送的现金2万元。

10.2017年夏天,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丁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小学以东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淮滨花园小区附近董某某车内分两次收受刘某丁通过邻居刘某某转送的现金共计2万元。

11.2017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戊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五队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白露河路花园小区附近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戊通过其姐夫刘某某转送的现金2万元。

12.2016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己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五队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白露河路花园小区附近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己通过刘某某转送的现金2万元。

13.2017年年初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庚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多次在住建局门前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庚通过刘某辛转送的现金58万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送给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13万元,为刘某庚交罚款8.6万元,余款36.4万元被董某某占为己有。2019年6月,因为政策问题,全县违法违规建房一律停建,被告人董某某感觉无法再为刘某庚提供帮助,便通过朱某某退给刘某庚4万元。

14.2017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壬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刘大梓树幼儿园西南处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淮滨花园小区三期附近白露河路上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壬通过孙辉转送的现金2万元。

15.2017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郭某丙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曙光街南侧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先后在淮河饭店西边路上、白露河路上董某某车内收受郭某丙现金共计3万元。

16.2017年秋季,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郭某丁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曙光街南侧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白露河路上郭某丁建房工地附近董某某车内收受郭某丁现金2万元。

17.2017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癸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小龙坎火锅店门外收受刘某癸现金5000元。

18.2017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郭某戊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门前收受郭某戊通过其表叔兰文政转送的现金2万元。

19.2017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胡某某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七队幼儿园后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淮滨县人民医院门口董某某车内收受胡某某现金4万元。

20.2016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郭某己和高某某在淮滨花园三期南白露河路以东郭营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郭某己建房工地附近的白露河路边董某某车内收受郭某己现金2万元。

21.2016年夏天,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甲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社区幼儿园西南侧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先后在住建局门前董某某车内、淮滨县人民医院南面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甲现金共计4万元。

22.2017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郭某庚在淮滨县住建局南边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淮滨花园壹加壹超市门前收受郭某庚通过李某某转送的现金5000元。

23.2017年年初,被告人董艳波因为郭某辛准备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二队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淮滨花园小区附近董艳波车内收受郭某辛现金1万元。

24.2016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祝某某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先后在住建局董某某办公室、小吃街西边碧桂园小区收受祝某某通过王某丙转送的现金共计2.5万元。

25.2016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子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小学大门附近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楼下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子通过刘某午转送的现金1万元。

26.2016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丑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小学大门附近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楼下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丑通过刘某午转送的现金2万元。

27.2017年初,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寅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小学后面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先后在县住建局楼下董艳波车内、刘大梓树老村部路口收受刘某寅通过刘某午转送的现金共计2.5万元。

28.2016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卯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小学西边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分两次在县住建局楼下董某某车内收受刘某卯通过刘某午转送的现金共计2万元。

29.2017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丁某某在淮滨花园小区南郭营社区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董某某办公室收受丁某某现金2万元。

30.2017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辰在滨湖街道梓树社区六队学校北约400米处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分二次在住建局董某某办公室收受刘某辰现金共计3万元。

31.2016年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刘某巳在滨湖街道刘大梓树小学西300米处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董某某办公室收受刘某巳现金4000元。

32.2017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李某某在县水利局对面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董艳波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通过张某乙转送的现金5000元。

33.2015年,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陈某乙在滨湖街道郭营社区一处楼房下违法违规建车库提供帮助,在住建局董某某办公室收受陈某乙通过陈某甲转送的现金8000元。2017年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因为陈某乙在淮滨花园三期南边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淮滨县武装部西边往北白露河路边收受陈某乙通过陈某甲转送的现金1万元。

34.2017年6、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彭某某在前楼小学东边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住建局董艳波办公室收受彭某某通过陈某甲转送的现金1万元。

35.2017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因为张某甲在洪河路和郭营路交叉口违法违规建房提供帮助,在张某甲建房工地收受张某甲现金2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于2019年7月31日书写了17笔金额76.3万元受贿交代材料,其中包含淮滨县纪委监委已掌握的受贿事实。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还主动书写了9笔金额48.48万元受贿交代材料。淮滨县纪委监委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又发现董某某涉嫌收受他人贿赂9笔金额18.3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供认不讳。被告人董艳波于2019年9月17日退赃1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淮滨县城市管理局城建规划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人员财物共130.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7月11日 10:06